上海公墓:传统的丧葬礼仪规制
更新日期:2019/4/25 22:51:39
人类历史进程的阶段性、民族的不同和文化四不问,造成不同的葬法、葬式,也造成了不同的葬制。葬制是丧葬的规则,如单身葬、合葬,是单独建坟还是实行氏族、家族、公共基地制。丧葬的等级等等。
葬法和葬式受自然环境、生存、形态、文明程度以及宗教信仰的影响大些,而葬制则主要受社会形态、社会意识的影响。
1.单身葬。这是最原始最通行的规制之一。首先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。因为人大多是一个一个地死去,自然也就一个一个地安葬。但后世单身葬失去了它的位置,其中有些客观因素,单身葬不如合葬省工省地等,但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意识,是起支配社会地位的结果。
2.丛葬。是指多个死者安葬在一具棺木、一窟墓穴中,它的特点就是好多人安葬在一起。丛葬可分出几种类型,一是同性而葬,指许多相同性别的人安葬在一起,一是男女分边合葬,即男女同葬一处,但依性别划界线。这两种丛葬透露着氏族社会的信息,那时的社会建立起来的只是杂婚的对偶类的婚姻关系。
另外,这种丛葬也可能是同一氏族的合葬,即“聚族而葬”。丛葬有一次完成的,有的则是第一次单身葬,第二次拣骨丛葬。我国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的西部半坡类型、东部河南庙底沟类型墓葬中部有丛葬的遗迹。四川西礼州新石器时代遗址流行的竖穴土坑墓为二次拣骨的丛葬,有的一墓入葬者多达40余人。
对丛葬的起因,还有一种观点,即认为丛葬者是同一氏族中相近时,墓内的死者。侗族的丧俗就是在寨外建一座小瓦屋或木皮小屋作停棺场,然后丛葬。
3.合葬。人类从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,婚姻制度也有新的发展,由杂婚、对偶婚发展到了专偶婚,即一夫一妻和一夫
多妻(一妻多夫)的婚姻,随之合葬也就出现了。合葬是指有婚姻关系的死者合葬在一起,如夫妻合葬。有关合葬制的《礼记》等先秦文献认为始于周公,而事实可能民间商代就有夫妻合葬的遗址被发掘出来,春秋战国时代合葬也是常见的。《诗经.王风·大车》有“生则异室而居,死则同穴而葬”。考古者认为:夫妇合葬的普遍流行是西汉中期以后。乐府诗《焦中卿妻》有句云:
“两家求合葬。合葬华山旁”。
北方黄土高原地带盛行合葬,夫妇中的一方逝去后先入坟,另一个去世时,重新挖开墓穴男左女右,并置棺停,棺木口横搭一红布带,意思是与婚礼上夫妇牵的同心结相似。在我国西南少数民族中,还有夫妇同棺而葬的,广西的白裤瑶的崖葬就是如此,一棺中可见到男女两具尸骨。墓室合葬比较简单,先在筑好的墓室中放先死者的棺,持后死者去再打开墓门,将新的棺木放入。
合葬是专偶婚姻的产物。这种丧葬制度反映了人们的情感意识,是人间爱情婚姻关系借助于灵魂观念的延伸;生前为夫妇,死后愿同穴而居,继续做夫妇;生前未能成婚,愿死后结成伉俪,缔结他世姻缘。同时,合葬更重要的是反映出宗教观念与夫权观念的强烈影响。在旧社会,妇女不是出生家族的成员,而是婚后所去的家族成员,所以要与这个家族成员葬在一起。
4.村葬。村葬是指不分民族、家族,村里的死者都安葬在一起公共的墓地里。这种公共葬地是村社墓地,是所有村民公共的财产。云南崩龙族聚居的村落就有村社墓地,本村的死者不分等级、家族、姓氏均可入葬。城镇讨落发展起来后,又出现了城镇基地。城镇墓地有的仍以民族、家族为单位“小聚葬”,有的不分民族、姓氏、职业、年龄、性别,实行杂葬。火葬的普及带来了安放骨灰盒的公墓。无论是土葬的公墓还是火葬的公墓,都比传统的家族墓地更合理、更科学了,既卫生、整洁又节约土地资源。我国传统上持续最久、影响最大的墓地型是家族墓地;它在历史上占主导地位,在当代仍有市场并且在历史上受到法律的保护。相同辈的坟墓排成一列,后代同辈的死者按左长右幼约秩序排列,整个墓地相统一,墓式一致,进入墓地后,就能看出墓主之间的关系,可以说家族墓葬是我国传统家族制度的缩影。
5.殉葬。古代葬礼中以活人或器物陪葬的陋俗。远古时有以死者生前的用具、用品或武器等随死者埋葬的丧葬习俗。进入奴隶社会后,殉葬之风甚盛。
《墨子·节丧》:
“天子杀殉,众者数十,寡音数人;将军、大夫杀殉,众者数十,寡者数人。”从考古发掘的商西周贵族墓中,发现大批殉葬者的尸骨和器物,春秋战国时,人殉受到非议,开始用陶捅、木涌陪葬。公元前384年,秦献公下令废企人殉。但在封建社会,人殉并没根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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